時間:2019-08-15 09:55
來源:武威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條【通風廊道規劃】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消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
在通風廊道上不得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分解落實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十二條【限期達標規劃】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時,依法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改。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環評及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生產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保養、檢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大氣污染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檢測數據、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六條【重點污染單位及其公示信息】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每年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列入名錄的大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十七條【監測網建設】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設置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其位置應當向社會公開。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周邊單位和居民應當為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污染物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大氣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發現監測數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每十二個月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計量檢定或者校準。
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嚴重污染工藝設備淘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淘汰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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