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5 09:55
來源:武威市生態環境局
第九十五條【按日連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九十六條【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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