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3 10:07
來源:東營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二)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標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督促落實;
(四)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設置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淀過濾設施,施工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時修復路面;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七)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八)其他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規模以上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
第四十二條港口、碼頭、道路運輸站(場)應當對物料堆放場所采取抑塵措施,具備條件的,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密閉運輸、密閉儲存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三條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灑水、噴霧等措施,并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第四十四條城市建成區內河道及河流沿線、道路沿線、公共區域、臨時閑置土地、建設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應當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綠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
(一)國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沒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二)集體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規定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鼓勵和支持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六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樹枝、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生物質。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補貼力度,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露天焚燒行為組織巡查,發現后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禁止非法焚燒電器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八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域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油煙凈化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清洗維護。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屬于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大氣環境監測的第三方機構,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提請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新建額定蒸發量三十五噸以下或者在其他區域新建額定蒸發量不滿二十噸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工業企業在計劃開工和維修、檢修、停工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化工、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任一含涉揮發性有機物物料設備密封點泄漏檢測頻率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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