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2 10:19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逐步淘汰現有燃煤機組。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石油焦質量管理,不定期對煤炭、石油焦質量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開抽檢結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逐步淘汰燃煤鍋爐。現有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低氮燃燒的技術改造。新建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采用低氮燃燒等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原有分散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尚未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有供熱需求的,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實施集中供熱,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本省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發展。支持和鼓勵排污單位選用污染防治先進可行技術,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引導企業入駐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工(產)業園區;對環境問題較突出的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進行清理整治,限期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化工、制藥、農藥生產、飼料加工、家具制造等企業。
第二十條現有燃煤機組和燃煤鍋爐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實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排污單位限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二十一條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有替代品的,應當優先使用無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醫院、學校、商場和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的油漆涂料等產品,鼓勵使用環保的油漆涂料等產品。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公布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目錄。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應當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行業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優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環保工藝,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使用滿足防爆、防靜電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或者不適宜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臺賬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原輔材料使用等情況。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整改,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農藥生產、礦產開采、制膠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嚴格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銷售燃油汽車,加快充電樁、岸電設施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標準。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已建成的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配建充電設施。
第二十六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車輛通行的區域和時間,以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高排放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區域行駛。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省高排放機動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治理計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高排放機動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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