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3 14:56
來源:四川省環保廳
vi.總體要求
治理設施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并考慮節能、安全和操作簡便。建設應按國家相關的基本建設程序或技術改造審批程序進行,總體設計應滿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生產企業應把治理設施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治理設施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后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并實現聯動控制。經過治理后的廢氣排放應符合四川省《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51/2377-2017)的規定,治理過程避免產生二次污染。治理設施噪聲控制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85)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規定。
治理設施建設方應提供治理設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明確吸附劑、吸收劑等耗材的更換周期。
vii.廢氣收集設施建設要求
使用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的涂裝、干燥及噴膠車間應密封,換氣風量根據車間大小確定,保證VOCs廢氣捕集率不低于95%。
調漆時應密閉調漆罐,否則在調漆點安裝廢氣收集系統。
應規范涂料、稀釋劑、固化劑、膠粘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限定區域存放,生產過程及生產間歇均應保持密封。
廢氣收集后需進入治理設施,可分車間單獨處理,也可多車間廢氣集中到同一治理設施處理;
廢氣收集系統應保證與生產同時正常運行;
廢氣收集系統材質應防腐防銹,定期維護,存在泄露時需及時修復。
viii.廢氣采樣口建設要求
治理設施應在廢氣處理前后設置永久性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HJ/T1-92)要求。
采樣口應優先設置在垂直管道,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采樣口所在斷面的氣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現場條件有限很難滿足上述要求時,采樣口所在斷面與彎頭等的距離至少是煙道直徑的1.5倍。
采樣平臺應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的操作。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5m2,并設有1.1m高的護欄和不低于10cm的腳部擋板,采樣平臺的承重應不少于200kg/m2,采樣孔距平臺面約為1.2m~1.3m。
ix.廢氣治理設施建設要求
1.廢氣預處理設施建設要求
除吸收法外,其它各類治理技術需配套有效的除漆霧預處理設施,如水噴淋、金屬過濾網、濾布、過濾纖維、無紡布等。
預處理后,顆粒物含量不得高于10mg/m3。
若后續治理技術包含吸附法,采用水噴淋預處理的廢氣需進行除濕處理。
各種預處理設施可單獨或串聯使用。
2.吸附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附法可用于各類家具制造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廢氣中VOCs濃度不宜高于200mg/m3。
吸附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有機廢氣處理效率需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吸附劑可選擇顆粒活性炭、蜂窩活性炭、活性炭纖維和分子篩等。
蜂窩活性炭和蜂窩分子篩的橫向強度應不低于0.3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8MPa,蜂窩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750m2/g,蜂窩分子篩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350m2/g。
活性炭纖維氈的斷裂強度應不小于5N(測試方法按照GB/T3923.1進行),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1100m2/g。
選定吸附劑后,吸附床層的有效工作時間與吸附劑用量,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污染物濃度和吸附劑的動態吸附量確定。
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2.5kPa。
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對于采用蜂窩狀吸附劑的移動式吸附裝置,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對于采
明確吸附劑更換周期,更換后的吸用顆粒狀吸附劑的移動床和流化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用量、粒度和體密度等確定。
吸附設施的前后開設永久采樣口,對設施實際處理效果進行監控。
附劑應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理。
3.吸收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收法適用于各類家具制造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
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吸收塔可采用噴淋塔、填料塔或旋流板塔單獨使用,也可串聯使用,或結合低溫等離子體等其他治理技術聯合使用。
根據吸收塔類型確定最佳的空塔氣速、液氣比以達到最高治理效率。
廢氣經吸收塔處理后需進行除霧處理。
4.吸附—催化燃燒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附-催化燃燒法適用于各類家具制造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
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廢氣吸附階段可選用各種類型活性炭或其它吸附材料作為吸附劑,濃縮后廢氣的混合爆炸極限應低于廢氣中最易爆組分爆炸極限下限的25%。
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催化劑的工作溫度應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時間高溫沖擊。設計工況下催化劑使用壽命應大于8500h,蓄熱式催化燃燒裝置中蓄熱體的使用壽命應大于24000h。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