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8 09:35
來源: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
(五)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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