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2 15:07
來源: 孟津環保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洛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通過審查批準,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號
《洛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經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9年6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7月26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8月19日
(2019年6月26日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體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控制污染物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科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評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八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十一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工作,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十三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對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情況自行監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二)自動監測設施因故障或者檢修停止運行的,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排放污染物進行人工監測,同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三)監測數據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四)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五)按照規定設置、使用監測點位和采樣平臺;
(六)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運行管理監控平臺,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縣(市、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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