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03 10:43
來源: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政府
日前,合肥印發《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城鎮規劃區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點工程建設機構負責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處置、道路保潔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梁、港口工程施工,港口碼頭日常作業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進一步擴大農用車禁行范圍,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園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儲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林園、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林園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條 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術標評標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當督促施工、運輸等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在工程決算時由審計部門據實決算。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在設置圍擋時需同步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并與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三)施工期間,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不低于2000目/100厘米2)。
(四)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五)啟動Ⅲ級(黃色)預警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六)建筑垃圾等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七)渣土及建筑垃圾車輛密閉運輸,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運輸車輛出入口需安裝下沉式沖洗平臺,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八)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九)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履行備案手續。
(十)閑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十一)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采取覆蓋等措施。
(十二)建(構)筑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采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第十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十)項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場地,超過3個月未進行開發或者利用的,應當種植植物或者覆蓋。
第十一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應當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鼓勵開展混凝土攪拌站、砂漿預拌站示范點建設。
第十二條 儲煤場、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棄土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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