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29 14:41
來源: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將該費用單列,并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
第五十五條城市規劃區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當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施工工地應當在施工現場周邊按照標準設置圍擋;
(三)施工單位應當硬化施工現場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場所,其他場所也應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四)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沖洗車輛設施,施工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車輛清洗處需設置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六)建(構)筑物拆除時應當設置封閉圍擋、采用噴淋等抑制揚塵措施;
(七)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十六條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貯存、運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第五十七條渣土消納場和垃圾填埋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第五十八條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加強清掃保潔管理,防止揚塵污染。
第五十九條礦山開采的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防塵措施;施工便道應當硬化。
在開山采石、采砂和開采其他礦產資源過程中以及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采礦權人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七章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新建擴建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及其他工業涂裝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一定比例的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
鼓勵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第六十二條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等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揮發性有機溶劑等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禁止在城鎮建成區餐飲規劃布局外的公共場所經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六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業整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運行,并按替代噸位數每噸1萬元處以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未按有關維修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維修治理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無償返修,按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維修經營許可。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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