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24 13:44
來源: 金溪縣環境保護局
2.落實監測監控制度,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于2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凈化效率;企業所在地環保局監測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監測抽查。
3.健全各類臺賬并嚴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臺賬、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臺賬(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建立VOCs信息申報制度
建立含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準入制度、有機溶劑使用申報制度,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探索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治理技術和監督管理機制等。有機化工企業應定期向園區管委會和當地環保部門申報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削減量,以及有機溶劑的采購量、使用量等。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和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設施應明確年度運行情況、處理效率、排放濃度和削減量等。
四、項目管控
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根據本地情況,制訂管控企業名單,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調查報告》)、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后確定。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①原輔材料用量、產能較大;②原輔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較多;③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多;④原輔材料及產品中含有惡臭類污染物;⑤生產管理水平低、清潔生產水平低、“跑、冒、滴、漏”嚴重;⑥群眾意見大,有污染糾紛。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生產管理水平較高,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環境污染較小的企業。行業十大排放企業、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減輕對環境的影響,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五、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并報縣環保局審定;縣環保局將審定后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并經市局審定;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組織開展轄區內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擬選名單,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環保局審定后上報省廳備案。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對整治內容和項目開展整治(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由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縣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縣環保局審查。
縣環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有機化工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企業是VOCs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制定企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人員保障、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確保按期完成VOCs 綜合整治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作用,促進行業綠色健康發展。
(二)強化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提升VOCs 監管水平,完善無組織排放監管體系,將有機化工行業VOCs 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及時跟蹤調度,督促、指導企業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
縣環境監測部門按標準化建設要求及時配備VOCs相關監測設備,加強環保監測監管人員、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交流和技能培訓,制定VOCs監測工作計劃,提高監管水平,為 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縣環境保護部門開展企業VOCs 監督管理,并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研究有利于VOCs 削減的財政、信貸等環境經濟政策。
金溪縣醫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通過摸底調查,針對醫藥行業有組織和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從源頭提出控制要求,大力提升工藝裝備水平,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減少VOCs廢氣的產排量;在生產過程中,對于產生逸散有機廢氣的設備,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外逸;對末端VOCs廢氣處理設施實現無害化處置,降低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完成全縣醫藥行業企業VOCs污染治理工作,大幅提高企業的設備水平、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完成企業全部的治理項目,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提升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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