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1 13:52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密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13/T2376固定污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β射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在用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新建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
3.4有機熱載體鍋爐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6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標準狀況下,煙囪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質量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7煙囪高度
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8氧含量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2的規定。

4.3每個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4脫硝設備的設計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反應物混合均勻,反應完全,減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對環境空氣質量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質量濃度不應高于2.3mg/m3。
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質量濃度不應高于7.6mg/m3。
4.5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 對鍋爐使用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產運行,按照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5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有關規定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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