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9 09:30
來源:杭州市政府
(四)強化治理揚塵灰氣。
加快實施建筑工業化,逐步引導房地產、社會投資及農村住房連片整治等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制定在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揚塵防控規范標準,持續深化建設工程揚塵防控,逐步推廣建設工程強制使用自動沖洗、霧炮、揚塵在線監控等揚塵防控新技術,逐步將全市建設工地建成文明施工揚塵防控標化工地;結合城市建設和改造計劃,利用現有場地,合理設置建筑渣土、泥漿轉運點,盡量使用船舶運輸,減少機動車運輸路程;逐步實現全市域渣土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積極推進建筑渣土、泥漿處理等資源化利用項目;加強道路保潔和清掃,逐步實現全市域主次干道機械化清掃,逐步推進全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潔提標;強化城市道路耐久性路面建設;制定、實施煤堆、料堆、砂石場及散裝貨運堆場等揚塵防控規范標準。
(五)推進治理城鄉排氣。
制定并組織實施《新建住宅小區設置開辦餐飲條件功能用房指引》;持續加強無證無照餐飲企業整治,逐步推進全市域餐飲企業(含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健全餐飲油煙凈化設施定期清洗和長效監管制度;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嚴格落實網格化監管機制,全市域禁燒秸稈和垃圾;加大綠化造林力度;逐步擴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范圍。
六、對標最嚴監管,打造執法監管最嚴格城市
嚴格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排放要求,創新區域聯動、部門聯合等執法方式,打造執法監管最嚴格城市。
(一)創新執法方式。
不斷強化區域聯動執法、部門聯合執法、綜合執法、區縣(市)交叉執法等工作機制,始終保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高壓態勢;強化公安環境犯罪偵查協作工作機制,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的違法行為,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大執法力度。
嚴格執法監管,對“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質檢部門不再實施定期監督檢驗,通過實施按日計罰、責令停產限產、停產整治等手段不斷強化對大氣違法行為的查處;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根據《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供水、供電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停水、停電;加強環境監測工作計量器具管理,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主動申請檢定,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依法溯源,確保量值準確可信;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深入實施排污費改稅工作,嚴格實施環境稅制度,加大環境稅征收力度。
(三)強化應急措施。
修訂、完善大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強化落實應急保障措施,積極引導廣大群眾采取有效衛生防護措施;針對冬春季PM2.5污染、夏季臭氧超標及極端不利氣象條件,制定實施重點行業錯峰生產等強化措施;各區、縣(市)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及各項應急強化措施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七、對標最強支撐,強化體制建設和科技創新
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強化人才培養和儲備,深化科研技術創新,為科學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奠定最強支撐。
(一)強化體制機制支撐。
繼續強化杭州市大氣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市大氣辦)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由各級大氣辦牽頭,各級發改、經信、建設、城管、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質監、城投等大氣污染防治重要部門共同參與,完善大氣辦實體化運作制度,將市大氣辦列入市委市政府重點項目干部掛職平臺。實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及市級相關職能部門一把手負責制和法定責任制,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健全完善各部門分工合作、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協同治理工作格局。
(二)強化區域聯防聯控。
鞏固重大活動大氣保障成果和經驗,完善重大活動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共保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繼續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環杭州灣區域、杭州都市經濟圈及周邊重點城市的密切聯系,在區域大氣重點問題治理、預警預報、重污染天氣應急等方面建立完善聯動工作模式;繼續加強與國內一流科研院校的技術合作,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大氣污染防治專家團隊,不斷提升我市環保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
(三)強化科技創新。
科學編制并實施《杭州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積極引導政府部門、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重點污染源生產工藝及污染治理等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示范;每兩年實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氣污染源清單更新;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警預報能力建設,加快建立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和運維技術規范,構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大數據平臺,逐步構建重污染天氣應急與大氣污染治理綜合決策大數據技術應用系統;推進一批具有前瞻性的應用型重點項目、重點課題研究,重點在PM2.5和臭氧污染形成機理,以及重構城市通風廊道、提高城市風速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創新。
八、對標最強保障,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
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支持力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不斷完善激勵與約束并舉的大氣污染減排工作機制,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為大氣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一)強化財政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要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專項資金;加大對結構調整、工業企業污染治理、機動車清潔能源替代、船舶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采取差別化方式,對治理力度大、治理進程快的區域,在專項資金扶持上予以適度傾斜;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和項目后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構建多元融資渠道。
深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探索、實施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實施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承包、租賃、拍賣等不同形式參與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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