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28 15:41
來源:江蘇省人大
道路和地下管線施工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開挖、洗刨、風鉆階段應當濕法作業。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應當采用隔離、灑水或者噴淋壓塵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
實施綠化和養護作業,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道路兩側綠地或者綠島邊緣的種植土,應當低于圍擋邊石或者道板。綠化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十五條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應當達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推進道路清掃機械化作業,降低道路保潔揚塵污染。
第四節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統一領導,引導餐飲服務項目進入集聚經營區,提升餐飲服務業的污染防治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新建居住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住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功能的,應當設計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既有商業設施通過合規手續進行改造,符合餐飲規范要求的,可以設置餐飲項目。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對可設置餐飲予以標注。
第四十八條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區域內的既有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仍繼續經營的,由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依法取締。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露天燒烤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劃定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區域外禁止露天燒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區域內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十九條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工作環境,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安裝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不得無序排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應當采購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的產品。
從事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的產品。
從事服裝干洗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全封閉式干洗機,凈化回收干洗溶劑。
第五十一條垃圾場站、垃圾中轉站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惡臭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垃圾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現達標排放。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散發惡臭氣體的垃圾場站、垃圾中轉站和河道進行治理。
第五十二條禁止下列污染環境的露天焚燒行為:
(一)焚燒秸稈、枯草;
(二)在城市建成區焚燒落葉;
(三)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電子廢棄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積極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養殖、屠宰產生的污水、廢棄物進行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減少氨揮發排放,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惡臭影響。
第五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四條建立重污染天氣分級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
第五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
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不同污染預警等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公眾健康提示,并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限產或者停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限制或者停止易產生揚塵的施工工地作業;
(五)禁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活動;
(七)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行動。
第五十六條實行秋冬季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制度。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行業特點、企業生產周期等核定排污單位秋冬季節重點大氣污染物日排放量。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秋冬季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方案,確定管控時間、管控范圍和管控單位名單。排污單位應當執行管控方案。
第五十七條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大氣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事故發生。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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