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0:20
來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防塵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運輸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一般防塵要求】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
(二)施工現場邊界應當按照規范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城市主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圍擋,其余區域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應當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質砌塊鋪設,并輔以灑水等抑塵措施,裸露地面采取綠化、遮蓋、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設置排水、泥漿沉淀池等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五)施工現場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應當采取覆蓋、密閉、固化或綠化等防塵措施;搬運時應有降塵措施,余料及時回收;
(六)施工現場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具備條件的,現場攪拌應當采取密閉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統一平臺,進行聯網監控;
(八)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規劃區外公路建設施工中,應當嚴格控制運輸及生產設施污染物排放,加強綠化修復。公路建設附屬場(站)的招揚塵管理參照物料堆放要求實施。
第十六條【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防塵要求】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工程主體外側腳手架及臨邊防護欄桿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施工,并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二)建筑物內應保持干凈整潔,清掃垃圾時應灑水抑塵,施工層建筑垃圾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或裝袋用垂直升降機械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和焚燒垃圾。
第十七條【建(構)筑物拆除防塵要求】 在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作業的過程中除符合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外,應當采取濕法作業,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
鼓勵拆除工程采取機械化等縮短作業時間的拆除方式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特殊建設工程防塵要求】 市政設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路面開挖、切割、破碎階段,應當采取灑水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應當分段開挖、分段回填。
第十九條【道路養護和保潔防塵要求】 加強道路養護,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城市道路應當實行低塵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低塵機械化灑水清掃。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防塵要求】 運輸煤炭、砂石、土方、渣土、灰漿、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需依法取得準運手續,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并按照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進行運輸。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裸露土地防塵要求】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或鋪裝等防塵措施。
城鎮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透水鋪裝、硬化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綠化防塵要求】 城市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防塵措施;
(五)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重點污染源治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違法情形等因素,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確定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向社會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等有關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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