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09 10:06
來源:陽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露天燒烤;
(五)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必要時可以停課;
(六)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七)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錯時上下班,必要時可以放假;
(八)其他應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兜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條【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未按規定監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禁煤區”防治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分別處罰:
(一)在禁煤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或者煤炭制品、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設置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
(二)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未記錄、保存相關排放信息和生產信息的;
(三)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及油罐車、氣罐車未按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設施的。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未按規定保存檢測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或者未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測數據、視頻監控等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機動車所有者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已告知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內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接受檢測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排氣污染物超出國家執行標準的機動車未經復檢上路行駛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三)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凈化裝置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裸露地面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暫不開發的裸露地面未采取綠化、固化、硬化、透水鋪裝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五十七條【未采取運輸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八條【物料堆場未采取揚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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