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3 15:41
來源:太原市政府
第七十二條[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在禁止燃放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城區范圍內的燃煤旺火,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露天燒烤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餐飲服務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七十六條[企業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企業,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排污設施,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執行機動車停駛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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