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5 10:32
來源:紹興市人民政府
日前,《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紹市委辦發〔2020〕14號)發布并施行。此舉標志著紹興市將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各級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追責。
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收官之年,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努力實現空氣質量“達標進位”,紹興市首次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到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體系中,旨在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倒逼工作落實。
《辦法(試行)》分四章共二十條,要求各區、縣(市)黨委和政府,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對本地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級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區、縣(市)應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分管負責人,未按要求落實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市級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負責相關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未按要求落實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
《辦法(試行)》明確,將對空氣質量排名在任內長期落后或倒退、改善情況差,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發生嚴重大氣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上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批評等情形實施責任追究,其他情形當需按要求實施責任追究。此外,對工作不落實、大氣防治成效不明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由市藍天辦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批評。
同時,紹興市還將配套出臺2020年打贏藍天保衛戰攻堅行動實施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空氣質量指標任務及行動內容。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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