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6 10:26
來源:河北生態環境廳
3.10新建企業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1]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原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生產工藝產塵點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氨水/液氨用全封閉罐車運輸,配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氨罐區設氨氣泄漏檢測設施;廠區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等,保持清潔。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2.3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
4.3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HJ819、HJ988、環境監測管理、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1.5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質控。
5.2排氣筒排放監測要求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2.2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1h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分析方法
5.3.1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選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5.3.2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達標判定要求
6.1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排放超標。
6.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正常工況下,對于玻璃熔窯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4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5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6.6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在任何情況下,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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