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30 10:30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油罐車、氣罐車未按照規定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油罐車、氣罐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化工企業未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貯罐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或者未采取措施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煙花爆竹,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和落葉等產生煙灰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按照規范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或者未設置油煙凈化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裝置,或者油煙排入地下管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強制性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六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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