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5 09:51
來源:工業綠色化
作者:曾憲偉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計劃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計劃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VOCs是目前大氣污染的首控因子
VOCs與顆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是目前大氣的4個主要污染物,其中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相對于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國VOCs管理基礎薄弱,已成為大氣環境管理短板。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監測數據顯示,珠三角以臭氧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空氣超標天數比例從2013年的31.9%上升到2016年的70.3%,翻了一倍多,京津冀和長三角地區也大約比2013年翻了3倍。
2016-2019年生態環境部發布的168個城市的大氣首要污染物的6月份數據如下表,可以看出大氣首要污染物為臭氧的城市的數量在持續增加,且大部分的城市位于京津冀大氣污染物傳輸通道。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


VOCs共包括烷烴、芳香烴類、烯烴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它化合物8類,大約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烴類、酮類、酯類等可以引起皮膚、眼睛、呼吸系統、血液、肝腎臟、神經系統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2019年01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種揮發性有機物。
國家對VOCs治理日益重視
VOCs治理已經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一大掣肘,備受關注。我國對VOCs治理的重視開始于“十一五”末,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及技術政策在“十二五”期間開始完善,頂層設計啟動加碼。
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2015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將VOCs污染防治納入了環保法律體系,明確了從源頭、過程到末端防治的法律責任,是VOCs治理政策進入成熟期的重要標志。
在經濟調節制度方面,2016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苯、甲苯、甲醛、酚類等幾十個類型的VOCs列入征稅范圍,有明確的污染當量核算標準和對應稅額,這條法規促使企業將外部成本內部化,極大的提高了企業在VOCs污染治理領域投入的經濟動力,同時統一的稅額和征收標準促進了全國統一的VOCs治理市場形成。
在監管執行和效果評估方面,2017年公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從監管執行層次確定了“按證排污、持證排污”的基礎性污染源管理制度,2020年前VOCs重點排放行業都將推行排污權許可證制度,VOCs排放企業都將建立VOCs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的體系,這從基礎上推動中國VOCs治理進入精細化管理階段。
2018年頒布的《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和《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則從建立統一的監測體系和VOCs治理效果的評估機制角度,使VOCs污染控制行業實現了閉環管理,具備完整的管理框架。
制藥行業成為VOCs治理的重點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12部委和6省(市)政府聯合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其中河北、山東、河南等省市將制藥行業VOCs綜合治理列為重點任務。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中,重點行業治理任務包括石化、化工(含制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工業園區與產業集群等六大行業。
作為較重污染行業之一,制藥行業廢水、VOCs等環境污染問題與其發展特殊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我國是化學原料藥生產大國,而原料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量大、成分復雜,危害重,使得制藥行業的廢水治理、VOCs治理的現實情況顯得較為嚴峻。其中VOCs 是制藥工業中最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之一,制藥工藝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機溶劑對藥品進行分離和提取,這些有機溶劑大部分都為VOCs。

目前我國制藥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的有關規定。由于這兩項標準的制定時間較早,制藥工業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污染物治理技術和環境管理水平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這兩項排放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制藥行業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實際需要。
為了適應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近年來,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針對制藥或包括制藥在內的化工行業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VOCs減排工作站專門就其做了統計,這些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生物制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73-2010)、浙江省《生物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23-2014)、浙江省《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015-2016)、河北省《青霉素類制藥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2208-2015)、天津市地方標準《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 524-2014)、河北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3/2322-2016)等等(統計節點為2017年6月前),以上標準的控制污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詳見下匯總表: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