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31 09:44
來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日前,徐州印發《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全文如下:
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細顆粒物污染與臭氧污染防治為重點,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采取措施削減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與布局優化、落后機組淘汰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提出本市產業升級與落后產能淘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集中供熱、熱電整合、產業結構調整與布局優化、工業企業應急管控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老舊機動車淘汰、高排放車輛禁行管理、車輛攔截、超載檢查與處罰,以及煙花爆竹禁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運車輛、船舶的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港口、碼頭岸電建設;負責港口、碼頭、交通工地、國道、省道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維修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成品油經營企業油品升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加工、銷售的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油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工地、攪拌站(拌合站)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對地鐵、市政、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區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城區落葉和垃圾禁燒以及公共自行車推廣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露天礦山開采、宕口修復、收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業源氨排放控制、城區周邊種植結構調整以及環繞主城區周邊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級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及時調整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由政府領導牽頭,定期召開會議,統籌處理以下重大事項:
(一)研究制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協調、推進燃煤、工業、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以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開展運輸車輛檢查聯合執法工作。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與執法職責分工,配備相應工作力量,提升監管與執法能力。
第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的研究,推動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相關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倡導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制訂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污染天氣應對措施、秋冬季強化管控措施、錯峰生產和錯峰運輸等方案中,對排污單位有特別管理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特別管理要求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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