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02 11:51
來源:內蒙古環保廳
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固定污染源
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8〕123號)相關工作要求,全面推動我區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為主要控制對象,全面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進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況,切實加強VOCs排污單位監督管理,為實現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夯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落實環境質量屬地管理的要求,對VOCs排污單位履行監管職責,統籌規劃,穩步推進。
----“誰污染、誰監測、誰治理”原則。VOCs排污單位嚴格履行主體責任,認真按照要求開展VOCs自行監測并對相關信息進行公開。
----雙隨機原則。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對VOCs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日常抽查,對照已出臺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檢查監測。
三、主要工作內容
(一)強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要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將VOCs指標納入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口及周邊環境質量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沒有監測能力的要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
(二)加強工業園區監測監控
園區管理部門要對園區周界及內部VOCs開展監測,具備條件的園區要建設VOCs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及時了解園區周邊的VOCs污染情況,建立環境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建成“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的預警體系。
(三)建立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
各盟市環保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VOCs排放源的種類、分布、產排污特點,篩查確定VOCs排污單位,作為日常監管和監測的重要依據。VOCs排污單位應覆蓋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電子信息、合成材料、紡織印染等行業。
(四)開展VOCs專項檢查監測
各盟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對VOCs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日常抽查,對照已出臺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檢查監測。
1.檢查要求
重點檢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監測信息公開情況及VOCs達標排放情況,詳見附件1。
2.監測要求
(1)監測范圍:火電及鍋爐、氮肥、電池、紡織印染、鋼鐵、工業爐窯、合成革與人造革、焦化、鋁工業、農藥、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場、石化、水泥、橡膠制品、制糖、制藥行業及其他產生VOCs的排污單位。
(2)監測內容: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濃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氣系統。廢氣的無組織排放濃度,一般為廠界,儲油罐及法蘭、閥門、泵壓縮機等連接裝置的無組織排放源。
(3)監測時間和頻次
各盟市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雙隨機原則”對所有VOCs排污單位進行隨機抽測,重點行業不得少于2家。
(4)任務分工
盟市環境監測站負責承擔本地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排污單位的抽測工作。確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抽測工作。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開展對盟市、旗縣級VOCs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單位的檢查性抽測工作。
具體監測要求詳見附件2。
四、工作進度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環境保護部門完成VOCs排污單位篩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單位名錄,報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業VOCs排污單位完成自行監測工作。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業VOCs排污單位檢查監測工作,并將檢查監測結果報自治區環保廳。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業VOCs排污單位完成自行監測工作。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業VOCs檢查監測工作,并將檢查監測結果報自治區環保廳。
自治區環保廳將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VOCs排污單位的檢查性抽測工作,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環保部。
2019年起,將VOCs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檢查監測工作納入監測計劃,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開展檢查監測,并于每季度第1個月15前將檢查監測報告報自治區監測中心站。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VOCs是導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對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響。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VOCs排放監測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對環境信息進行公開;組織開展本地區檢查監測工作;指導園區管理部門對園區周界及內部開展VOCs檢查監測;建立本地區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并通過全面加強VOCs檢查監測,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二)落實責任,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排污單位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要求,按時開展VOCs污染物自行監測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各盟市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履行監管職責,通過排查篩選、建立名錄庫、日常檢查、隨機抽測深入推進VOCs檢查監測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區VOCs排污單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況,切實加強環境監管。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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