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7 10:06
來源:河北省財政廳、環保部
各市、縣政府要重視和強化重點任務實施情況的統計、核查與確認工作,對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任務核定方式如下:
1、農村地區電代煤氣代煤任務由各縣(市、區)通過“二上一下”方式核定。
一上:由相關村負責對本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確認登記;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對其登記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縣(市、區)政府對所轄鄉鎮、村登記并核查確認的情況進行再核 查,最終確定本縣(市、區)農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際實施情況。
一下:經縣(市、區)政府核查確定(通過驗收)的本縣農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際實施情況返回各村,由其在本村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監督。
二上:經公示無異議后,返回縣(市、區)政府,依據此結果進行補貼資金的清算申請。各市政府對所轄縣(市、區)政府任務核查結果審核匯總后報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核定。
2、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任務通過逐級申報辦法核定。各縣(市、區)政府統計、核查確認后的任務完成情況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匯總后報送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核定。
第十條 省級使用補助資金的按項目法分配。由省有關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編制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組織專家論證,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需求計劃。省環境保護廳審核后商省財政廳研究確定資金補助意見。
第四章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農村地區電代煤補助標準。按戶設備購置安裝(含戶內線路改造)投資的85%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7400元,由省和市縣各承擔1/2,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期居民用電0.2元/千瓦時補貼,由省、市、縣各承擔1/3,每戶最高補貼電量1萬千瓦時,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
第十二條農村地區氣代煤補助標準。按戶燃氣設備購置安裝投資的70%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700元,由省和市縣各承擔1/2,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用氣1元/立方米的氣價補貼,每戶每年最高補貼氣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縣各承擔1/3,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給予建設村內入戶管線戶均最高4000元投資補助,由省承擔1000元、市縣承擔3000元。
第十三條燃煤鍋爐治理補助標準。補助資金對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給予補助,單獨取締拆除的3萬元/蒸噸,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8萬元/蒸噸。
第十四條 火電關停淘汰補助標準。省級對關停機組按300元/千瓦給予獎補,已列入國家“十三五”淘汰關停計劃機組、違法違規建設機組、運行壽命期滿機組以及選擇電力容量指標交易的除外。
第十五條 露天礦山治理。主要對責任主體滅失的427處露天礦山進行修復綠化,按照支出責任劃分,補助資金以適當獎勵和補助為主。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各地要圍繞《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項目建設,加快預算執行,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人員開支以及日常工作經費等支出。
第六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是:到2020年,實現“三下降”,即全省PM2.5濃度下降,降至57微克/立方米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消減
38.7萬噸、31.1萬噸;煤炭消費比重大幅下降,全省壓減散煤3000萬噸。全省村鎮氣代煤電代煤完成600萬戶以上,縣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潔能源供暖率達到95%以上。
第二十一條補助資金根據績效目標設置績效指標。績效指標包括資金管理、產出和效果。其中:資金管理指標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支出進度、資金管理規范性等;產出指標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效果指標包括吸引社會投資、改善空氣質量等。
第二十二條 各市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績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在各市績效評價基礎上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以及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補助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污染減排效果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補助資金實施重點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對象為各市政府以及省有關部門,督導檢查結果報省政府。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資金的,截留、擠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違法使用資金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22日印發的《保定、廊坊禁煤區農村電代煤、氣代煤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6]239號)同時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發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