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20 09:04
來源:四川省環保廳
4.4.5對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凈化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HJ732、HJ/T397和HJ/T75的規定執行。
5.2.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控,具體要求按HJ/T55進行監測。
5.2.3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5.2.4對企業排放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其他監測分析方法經適應性檢驗后也可采用。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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