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14 10:19
來源:中國水網
五、嚴格控制揚塵污染
嚴控堆場、碼頭揚塵污染。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地面硬化。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開展干散貨碼頭粉塵、港口作業揚塵專項治理。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或封閉儲存設施的建設和設備配備。到2020年,主要港口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
加大城市揚塵控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嚴格施工工地和渣土運輸監管,強化揚塵管理,減少一次顆粒物排放。全面推進施工標準化管理,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道路進行地面硬化。實施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料倉和傳送裝置的密閉化改造。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嚴格執行沖洗、限速等規定,嚴禁帶泥上路。加強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抑塵,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揚塵污染。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主要車行道機掃率達到85%以上。
六、推進區域聯防聯控
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及時調整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各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積極推動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加強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節 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有效保障用地安全
落實國家“土十條”,制定實施鹽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強化土壤環境綜合監管,優先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加大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實行土壤分級分類修復治理。
一、開展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制定《鹽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監管
根據工業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三、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按規定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逐步建立分類清單。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明確管理要求。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五、加強未開發利用土地保護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強化空間布局管控,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對土壤污染嚴重的設施和場所。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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