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23 14:11
來源:安徽生態環境
為貫徹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有關要求,安徽省生態環境系統依法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查處了一批排污許可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并于近日公開通報。此次通報的4起案例包含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未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等違法行為。
案例一:青陽縣華鑫鈣業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0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青陽縣華鑫鈣業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排污許可證要求,自2024年3月19日至7月10日檢查當天,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多次未開啟石灰窯脫硫脫硝系統噴淋泵,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2024年10月21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32萬元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青陽縣公安局于2025年1月15日對該公司相關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目前,青陽縣華鑫鈣業公司已按要求建立相關環境管理制度,組織人員學習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
案例二:安徽圖革家居定制有限責任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5日,根據生態環境部大氣監督幫扶組交辦線索,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安徽圖革家居定制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落實排污許可證要求,12月24日—25日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Ⅱ級)期間,機加工車間、面漆車間涉氣排放工序未執行重污染天氣管控應急響應措施。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2025年3月18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5萬元的罰款。安徽圖革家居定制有限責任公司已按要求制定詳細的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方案,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案例三:潛山市易祥炭業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一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7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潛山市易祥炭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載明廠區內設置1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DA001,實際上在設置DA001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之外,還在制棒工序新增1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未將該排放口記錄在排污許可證中。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2025年5月7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2萬元的罰款。潛山市易祥炭業有限公司已封堵增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廢氣排放口數量、位置及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一致。
案例四: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6日,馬鞍山市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8個貯存碳九的固定頂罐均未配套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未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2024年5月21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9.65萬元的罰款。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將6個固定頂罐實施改造,變更為內浮頂罐進行密封,剩余2個固定頂罐清空并停用,并于2024年4月18日變更了排污許可證。
案件啟示
近年來,安徽省生態環境系統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監測數據等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執法監管,積極推動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促進提升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水平。上述案例警示排污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嚴格落實環境管理要求,依法治理污染,實現達標排放。
編輯: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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