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11:21
來源: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規范排污權交易價格行為,保障排污權交易工作的正常運行,山西省發改委制定《關于制定顆粒物排污權交易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等有關規定,納入我省排污權交易管理的煙塵和工業粉塵統稱為顆粒物。
關于制定顆粒物排污權交易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生態環境規劃和技術研究院: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等有關規定,納入我省排污權交易管理的煙塵和工業粉塵統稱為顆粒物。為規范排污權交易價格行為,保障排污權交易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等有關規定,依據污染治理成本,現將顆粒物排污權交易價格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顆粒物排污權交易價格,采取“一次性補償”的辦法核定,基準價格為6000元/噸,排污權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交易基準價。
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使用“1030715排污權出讓收入”科目,統籌用于污染防治。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
三、排污權交易價格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排污權交易機構應在單位網站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準價格及政策依據,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財政廳、原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7]47號)中關于煙塵和工業粉塵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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