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11:47
來源:江蘇生態環境
近日,揚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全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以保空氣環境質量為中心,以發現問題為導向,開展夏季執法檢查行動。白天,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測、用電監控等系統,篩查排放大戶,鎖定問題企業。夜間,執法人員通過走航,手持儀器,緊盯各類企業,開展夜間精準執法。期間,全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共計出動349人次,檢查點位121個,發現問題70個,對其中41個一般問題已責令整改,29個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一、揚州鑫浩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設施排放、處置、貯存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7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擠出機正在作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但車間大門未密閉,擠出廢氣在車間內逸散。企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依法應予以處罰。
查處情況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進行立案(揚環案立〔 2023 〕4221號),目前處于立案調查階段。
啟示分析
該案例是江都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夜查行動檢查發現的,通過落實環保夜查,始終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充分發揮鐵軍精神,切實做到夜查不止步、治污全覆蓋、整改零延遲。
二、江都區楊宏偉個人建材經營點易揚塵物料未遮擋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14日,江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個人建材經營點開展執法檢查。該經營點位于樊川鎮三周村原三周磚瓦廠附近,現場北側空地堆放有大量固化土,部分使用防水布遮擋但依舊有大量裸露在外,面積大約700平方米,同時南側場地上有30平方的工程砂土,同樣未進行遮擋露天堆放。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單位露天堆放易揚塵物料,未采取遮擋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目前處于立案調查階段。
啟示分析
本案個體經營者生態環境意識缺失、揚塵防治措施缺位,嚴重影響了鄉鎮的形象,破壞了生態環境。本案的查處,對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能夠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江都區王大成個人噴漆作坊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15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對該個人經營單位執法檢查。該作坊主要從事房車辦公桌制造項目,主要生產設備有:一套排風槍、兩套噴槍,主要生產工藝為:原料(木頭)—底漆—刮膩子—打磨—噴漆—自然晾干—包裝成品。檢查時該作坊打磨及刮膩子工段在生產,噴漆工段未生產,噴漆工段配套有一套排風機,但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現場已拍照攝像。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單位生產車間配電閘予以查封,目前該單位生產設備已自行全部拆除,該單位負責人承諾將完善手續后依法依規生產。
啟示分析
本案是對“散亂污”進行查封的案例。“散亂污”屬于環境職能部門在處理信訪時常要面對的問題。對“散亂污”依法依規進行查封,展示了環保職能部門的力度,幫助人民群眾解決了環境問題和隱患。企業及個人經營單位也必須自覺提高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保主題責任意識,完善手續并配套相關污防設施,依法依規生產,共同提高環境質量。
四、江蘇華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自動監控環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15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于6月7日將自動監測設備的部分部件拆下來送到廠家維修,自動監測設備無法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于6月27日完成維修恢復運行,6月7日至6月15日故障期間未開展手工監測,6月16日至6月26日開展了自行監測。
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停運或故障期間,排放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第三十條規定,故障停運期間未開展手工監測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進行立案(揚環案立〔 2023 〕4215號)。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啟示分析
該案例是通過自動監控數據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通過自動監控設施對企業排污行為實現全天候、全時段監管,實時掌握企業排污的動態信息,可在第一時間發現企業污染源數據異常,限時查,促整改,有效遏制環境違法行為,規范排污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管理,對打消企業僥幸心理具有積極意義。
五、中環信(揚州)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廢氣在線故障期間未開展手工監測案
案情簡介
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調閱該公司VOCs排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控設施歷史數據,分析儀顯示該公司非甲烷總烴長期數值為零或恒值,該單位在監測系統故障期間,未及時開展手工監測并報送監測結果。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存在的在線監控設施故障期間未開展手工監測的環境違法問題已依法立案調查。
啟示分析
執法人員依托在線監控聯網大數據平臺,通過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分析篩查和研判,精準找到問題線索,可有效提升執法效能。在對上述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在對其歷史數據分析中發現自動監測數值長期為零或恒值,對照該企業排污許可證要求發現其未按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六、儀征市劉集鎮塑料粒子作坊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9日,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夜查發現,該作坊廠區內有塑料粒子加工項目正在生產,有熔融有機廢氣產生,該項目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排污許可手續、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查處情況
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個人作坊的3個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待進一步處理。
啟示分析
該造粒小作坊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工藝簡單,設施落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外環境,嚴重影響周邊生態環境和周圍居民日常生活。廣大經營者要自覺做一名環境保護的模范遵守者,依法生產經營,主動保護環境;廣大群眾要做保護環境的監督者,如發現身邊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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