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7-14 10:49
來源:蘭州生態環境
7月12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2021 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通報》。對今年上半年蘭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9 起典型案件進行剖析通報、以示警訓,其中有4起涉其案件。今年上半年蘭州市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共實施行政處罰 36 起,罰款 582.084 萬元,移送行政拘留 3 起。本文將4起涉氣案件進行陳列,詳情如下:
一、“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5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西固區執法隊執法人員對蘭州仁和熱力維修有限責任公司西固區新安路廠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廠主要負責504廠區及其家屬區域集中供暖,廠內有2臺40蒸噸高效煤粉鍋爐及附屬設施,已安裝除塵、脫硫脫硝等環保設施,自2021年1月下旬開始運行,運行至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對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61萬元。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例
基本案情:2020 年12月15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安寧區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肅華隴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安寧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北側的空場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土原料,砂土原料顆粒較小易產生揚塵,未采取覆蓋措施,且廠區空地上積塵積漬較厚,未及時清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規定。對該公司未密閉、未設置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4萬元。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執法人員對蘭州亞華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開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二聚環戊二烯、雙環戊二烯、間戊二烯的生產,苯、甲苯、粗苯、苯乙烯、石油樹脂等物質的批發,其中該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文件中明確:C9廠造粒車間生產過程中易產生粉塵,要求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的排放;但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碳九車間1號、2號生產線及造粒機頭密閉不嚴,產生煙氣未完全收集無組織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對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7.7萬元。
四、“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根據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對蘭州鋁業有限公司開展調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鋁冶煉;鋁制品、鋁加工產品、碳素制品的生產、銷售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種類為顆粒物,氨(氨氣),二氧化硫,氟化物,瀝青煙,氮氧化物,煙塵,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粉塵,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硫化氫,氯化氫,氨,非甲烷碳氫化合物(非甲烷總烴),苯并[a]芘。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出于2020年11月7-11日對該公司進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結果顯示該公司單位北廠區電解凈化二系統出口總氟排放濃度為4.22mg/Nm3,超過《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限制要求,超標0.41倍。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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