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3年10月1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0月10日
關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市屬或者區(qū)(縣)屬公共排水系統(tǒng)的,應當征求市水務局或者區(qū)(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